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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赠与配偶房产,离婚是否可以撤销?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27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宋于201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9年4月26日,二人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一份,载明:“协议人小王、小宋于2018年10月15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协议人小王婚前按揭购买了位于xx县××路××段××号,现我们自愿对上述房屋的归属达成如下协议:1.我们自愿约定位于xx县××路××段××号归协议人小王、小宋共同所有。2.上述房屋的剩余按揭款由协议人小王、小宋共同偿还。本协议经协议人小王、小宋双方签字、捺指手印后生效”。2019年4月26日,小宋、小王在xx公证处就前述《夫妻财产约定》进行了公证。2020年9月29日,小王和小宋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但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小宋要求分割房产的50%,小王认为房子系其婚前购买,《夫妻财产约定》为附条件赠与,且该房屋未过户,小王享有任意撤销权。

争议焦点:

小宋是否可以主张分割房产?

律师观点:

小宋、小王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以书面的形式对小王婚前购买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并对该《夫妻财产约定》进行了公证,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房屋应归小宋、小王共同共有。因案涉房屋现还有银行按揭贷款未偿还,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即该房产由小宋和小王各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且小宋、小王在离婚后应对该按揭贷款共同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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