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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可以反悔房产分割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9-22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小王因和同单位的小欢日久生情,想和小罗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上出现纠纷,小罗要将婚后双方购买的房产过户到儿子小伟名下,车子可以给小王,这让小王有些“肉痛”,小王咨询了身边“懂法”的好友小赵,小赵表示自己翻阅了《民法典》,建议可以先佯装答应,反正房子是在小王一人名下,办理离婚后,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赠与的,还将相关法条搜索复制发给小王,小王信以为真,便同意小罗的要求,双方办理协议离婚后,小罗找到小王去房管局办理过户,遭到了小王的拒绝,小王拿出了小赵给的相关法条,房子现在还在自己名下,在权利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是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的。小罗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小王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拒绝办理房产过户?

律师观点:

小王和小罗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事由,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本案例中,小王主张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所以这类协议是否可以撤销,不能单独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而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该案中,小王以获得小罗同意离婚为目的,同意将财产赠与子女,并写入财产分割协议,却在离婚后拒绝履行,小王不履行赠与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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