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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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首付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非原创(孟翔) 发布时间:2021-09-23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小王对晓玉一见钟情,两人交往半年后结婚了,最初两人如胶似漆,小王对晓玉的各种要求也是百般包容,可是日子一长,小王就开始不耐烦了,两个人的感情裂缝越来越大,最终,小王提出了离婚,晓玉要求分割小王名下房子的一半,小王不同意,这套房子是自己婚前首付,房子也是自己的工资在供,认为晓玉没有资格分割房产。
争议焦点:
小王婚前首付买房,晓玉能要求分割一半房产吗?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笔者认为房子应认定为小王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应将双方共同支付的款项的一半及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支付给另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小王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