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和律师

王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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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来源:王金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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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理解与适用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但是近几年来,中国发生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 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等,这些无不令人谈食色变。因此,如何规制食品安全,净化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环境,将是国家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最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调整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本文结合新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谈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理解与司法适用问题。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则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全体国民的生命健康,也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延续。但是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多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使整个国民的饮食生活似乎都充斥着各种危险因素。部分生产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违反法律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置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于不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给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有必要加深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理解,加大刑罚的适用,以此警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分子。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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