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和律师

王金和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涉外商标权如何提起诉讼

来源:王金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02
人浏览
 

    前来咨询的某公司是A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一家控股子公司。A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其在香港投资设立了B酒店,并对酒店名称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A公司为商标持有人。现得知东莞的C酒店使用与B酒店十分相似的名称并将该相似的名称用于自己的服务宣传当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商标及其相关利益不受侵犯,A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授权某公司处理一切有关C酒店侵犯商标权的追责求偿事宜,包括提起诉讼。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因此获得的赔偿也归某公司所有。

    律师团认为,某公司不不是适格的原告,理由有二。其一,某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虽然协议约定维权的成本由某公司承担,收益归某公司所有,但是此处经济上的利益得失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原告的权利因被告的行为受到了侵犯,原告对该纠纷具有实体法上可争执的利益。而某公司对商标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使用权,即原告对被侵犯的商标权,无权进行任何主张;其二,诉权不可转让。虽然A公司在委托协议中约定,某公司可以代为提起诉讼,但是并不代表某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诉权具有公法性质,其权利的对应方是国家司法机关,意味着权利主体利用或分享公共权力、公共司法资源的可能性。诉权制度的设置是国家对司法资源配置的安排,不允许通过私人任意性转让的方式加以变更。

    除非,某公司与A公司签订有关于B酒店名称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不同类型的适用许可合同,某公司可以单独、与A公司共同、在A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对使用许可合同生效之日后的C酒店侵犯商标权行为,要求C酒店承担法律责任。

    否则,只能以A公司为原告。由于A公司为涉外公司,应当提供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由于这些文件属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具体到本案,证明A公司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要经英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之后经中国驻英国使领馆认证,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为驻英使馆的领事部。若认证之后的证明文件为英文,还需东莞的公证机关将其翻译为中文。之后,可以到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由王金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金和律师咨询。
王金和律师
王金和律师
帮助过 14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金和
  • 执业律所: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41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号新裕大厦13层A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