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和律师

王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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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无效及撤销

来源:王金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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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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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金和
  • 执业律所: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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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号新裕大厦13层A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