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涛律师

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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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来源: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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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4)天则律顾字第   号


甲方: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       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                   
  住所: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法律活动;
  2.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起草、审议、修改甲方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为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4.应甲方的要求,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7.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8.应甲方要求,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9.经甲方授权,签订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有关合同;
  10.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等法律事务;
  11.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12.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3.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14.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股权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流转、房产转让受让、听证质证的参与协助办理、涉税事务的协助、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第二条 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如甲乙双方不在同一地点,乙方每年度可免差旅费到甲方出差一次,超过一次由甲方支付差旅费。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5.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向甲方委派合格、资深的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服务,无义务为甲方的员工提供法律服务;
  10.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第五条 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规定以及甲方的业务要求向甲方收取法律顾问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元(大写:           圆)。

2、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法律顾问费。
  3.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

帐户名: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建设银行成都后子门支行 

帐户号:5100 1426 2390 5038 9641 
  4.甲方如果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一条第14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专项顾问事务,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在收费时应予以优惠。

  第六条 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成都市区(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乙方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2.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以打印文本为准,手写改动均无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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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殷涛
  • 执业律所: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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