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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疑罪初探

来源:陈仕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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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疑罪初探

陈仕菊

    摘要:法律事实的情况不完全同于案件事实,因此疑罪的产生就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由于社会关系存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在适用和认定上会有一定困难,从而产生疑案。可以说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其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裁判规则关系密切,其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集权特征,疑罪的处置应当遵循慎刑原则。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此目的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传统;刑事诉讼;疑罪

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一般地讲,就是对犯罪事实不能完全确证但又无法完全排除犯罪嫌疑,存在一种认定上的不确定性。传统司法文化历代司法制度在进行疑罪判断时,根据当时的历史需要在处理疑罪的问题上各有不同特色,运作法律知识多元分析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对疑罪的处理可以以史为鉴,对今天的疑罪处理找出正确的方法大有益处。

一、疑罪的产生和有罪推定原则

  疑罪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事实认定上出现的问题,诉讼活动通过对犯罪案件的历史性回溯,探求案件的真实性,这种回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处理。在古代中国,刑事证明的相对性也是疑罪产生的原因,但更多时候,疑罪的产生除了刑事证明相对性的因素以外,还是由于有罪推定原则。

由于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威,在古代,只要有被受害人上告,或有人举报,或者被相关职能机关包括保长、巡捕发现有可疑形迹,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就会被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不论这种案件事后有怎样的处理结果,但对当事人也是很有影响的,这很大部分原因,就是有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作用,由于没有相应的保障,缺乏过滤功能的立案,嫌疑人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很可能从此就身陷囹圄,受诬告或冤枉的当事人大有人在,一朝被错误的当作犯人就很难昭雪,只能期待有贤明的司法官员明察秋毫,才能过上正常的生活。古代文献中有很多此类案件的记载。并且在有罪推定原则指导下,很多刑事执法部门均允许刑讯,由此造成刑讯逼供的冤案时有发生,很多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审判,又因为动用刑讯,受不了酷刑而招供,从而含冤受屈。并且很多传统的法律在上诉方面严苛残酷,致使很多受冤枉的人有冤无处可伸,成为制度的牺牲品。虽然在历代的制度上有一些关于谨慎施刑的规定,在刑讯上附有部分限制条件,但在实际中,由于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冤案却不少,嫌疑人因为受不了酷刑只能认罪,有的甚至自己制造伪证认罪,以求迅速结案,免受皮肉之苦。

由于以上这些情况的存在,对于传统刑事诉讼的公正效果上是很有不好影响的,虽然不是所有,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再加上断案时主要靠法官的主观和经验去判断,有很大的偶然性,无法保证案件的合理解决,传统的司法环境很大程度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为了维护统治的权威和尊严,有罪推定被广泛的应用于司法实际当中,实际中的执法者也是以这种思想为指导,对自己的行为不加规范,并且对于司法监督没有合适的相应的规定,所以更没有相应的限制规范执法者的行为,只能靠执法者的良心和经验及职业素养来保证公正。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司法官员的行事是以追究犯罪维护统治为主,而不是保护无辜平民。这就更使他们常常忽视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的证据,而只关注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由此对于被追诉人来说,当然就更加危险。

由于认识本身存在的相对性,专制集权主义的传统、司法问题政治化等因素的影响,立法为统治阶级服务在加上传统社会有罪推定原则的根深蒂固,使拥有案件裁判权的司法官员们从根本上缺乏客观性和中立性,由此指导下进行执法,司法实践中存疑判决屡屡涌现,并导致大量冤案、错案,执法难免会偏离公正公平,造成冤假错案就不奇怪了。

当然,传统社会受儒家思想的熏陶也是存在着一些人文关怀的,比如:罪疑从轻的规定,亲亲得相首匿、老、弱不同视为无行为能力可以减免、八议上请、官当赎免等规定随着朝代的不同有很多变化。但这些关怀是很有局限的,比如八议上请、官当赎免就是只针对一些封建的贵族阶级和官员才有的特别照顾,而普通的百姓很难享受到这种关怀,虽然有明德慎罚的思想,但很大程度上是统治者宣扬自己的恩德,并且这种明德慎罚的实施也有赖于大多数的司法官员来达成,司法官员本身的素质水平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水平,整体的有罪推定原则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广泛。

二、认定的疑罪和定案依据

为了表现对臣民的关怀,古代统治者对于疑罪的存在也作出了相应的一些措施,制定了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保证社会的稳定。案件要怎样才能被认定为疑罪呢?所谓疑罪疑罪有罪也得有疑,疑罪必须具备罪的基本要件,否则没有具备罪的要件,根本不能成其为疑罪;并且疑罪还得有疑,就是案件中有很多的不确定方面,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断。

在传统司法中,定罪的基本要件也要求有证据。并且很是注重被追诉人的自认,早在《唐律疏议》中就有相应的规定,说,“‘辞虽穷竟’,谓死罪辩定讫”。不过也有例外,对于一些有特权的官员贵族以及一些老弱人员,还有在一些证据充分的认定上,即使当事人口头上不承认也是可以定案的。但绝大部分的情况下,传统的刑事诉讼法是相当重视口供的,即重视画押的形式,认为这是定案的必须环节不可缺少,体现着判案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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