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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中的问题分析

来源:陈仕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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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中的问题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的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在内容方面和形式方面格式不一、语言也不规范。一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缺乏具有管辖权依据的阐述,有的管辖权依据错误适用, 由于审判方法的运用方面有一些问题,因此表现在文书内容的写作也存在问题。对法律关系的识别、法院地法应用、准据法选择及使用法条的理由等需重点说明的问题却有不足。分析种种存在的问题对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改进是有帮助的。

关键词:涉外、民商、裁判文书

涉外案件是关系到是国外人感受我国法律环境,了解我国法制状况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是涉外案件裁判的重要法律表现,是涉外审判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是对案件审判过程的整体总结,展现了办案质量和我们的司法水平。法官的主观认识是否正确,是否拘泥于文书的格式,都影响着文书的质量,特别在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婚姻案件等案件中,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更多。

一、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1、不注意先决问题

法院在处理典型涉外案件如婚姻案件上,没有对案件的先决问题进行合理分析,许多裁判文书在对涉外离婚纠纷案件中此婚姻本身的有效性论证缺乏, 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的处理同样存在这种问题,对于涉外合同的有效性缺乏有利论证。而忽视对先决问题的分析对案件的影响是很大的,因为如果婚姻本身无效或合同本身无效,那么对于这种涉外诉讼请求就应该依法予以驳回,而后的审判也不再进行了,而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分析,跳过案件的先决问题,直接认为涉外婚姻有效或合同有效,并据此进行下一步的审判,那么得出的结论就没有依据就是错误的。与管辖权类似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合案件本身的准据法也是可能不同的,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法官如果没有注意到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和案件本身的准据法有可能不同,就会又造成错误,由此影响案件的质量。 

2、管辖权阐述不精确

部分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对于我国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的依据论证理由不精确,没有详解表现在裁判文书上,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甚至不论证。错误地认为:只要是本法院立案,那么本法院就当然取得对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并且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也不再审查本法院是否对此案件有当然的管辖权。这种行为会造成之后的法律执行都不符合程序规定。在法律的应用上,将准据法与管辖权混为一谈,认为只要法院取得了管辖权,就将涉外案件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的实体法律裁判案件。忽视了准据法合管辖权的区别。大部份裁判文书在阐述一个案件如何定性为设外案件或将案件识别为涉外案件上存在不规范或阐述过为简单,理由不充分的问题。

3、择法的理由不充分

很多涉外裁判文书在援引冲突规范说明选法的理由时阐述不足, 如果直接适用法院地法,虽然可能是正确的,但有时还是会犯错误。法律推理应该是严禁的,不能只主观的当然认为是法院地法,而应该充分地说明此涉外案件适用法的理由, 对于当事人事前没有选择争议适用的法律的涉外案件,裁判文书也应当反映出在这种情况。

4、裁判文书形式上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些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格式不尽统一、语言应用不规范,不同于其他文书,标题中不用明显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但是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由于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特殊性,需要在裁判文书标题明显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但很多地方忽视了这一问题。还有外方当事人的中文姓名或名称的翻译方面,大多没有经过公证认证, 而直接用其自然人身份证明或企业登记用的语言文字表述出来,这么做都是不尽规范的。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对于涉诉外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也应注意于内国当事人的区别,比如:在一审涉外案件裁判文书应标明外方当事人上诉期限与内国当事人上诉期限的区别,在通知外方当事人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该外方当事人没有出庭应诉的案件中,应注意交待清楚对该外方当事人已经穷尽其他的法定送达方式,再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二、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现存问题的分析

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在形式、识别、管辖权应用、先决问题及选法的理由方面存很多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涉外裁判文书的质量,影响法律的工正性权威性。要想改变这种状况需要从多方面来调节:

1、提高执法者的业务素质

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同于其他国内案件,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有更高要求。但现实中由于生活环境影响,及经常接触的法律问题等相关方面,国内的法律环境深刻影响着法官的行为判断,很多法官都养成了特定的法律习惯,因此在对涉外法律的应用和审判上,在法律文书的应用上都有待提高,要充分考虑到国内法律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不同,加强对执法人员证据审查、认证规则的系统培训学习, 对执法中涉及的材料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能够准确掌握, 深入研究、细致钻研、区别对待,才能在涉外案件审理中秉持工正,正确执法。

2、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

改革完善司法制度,是我们一直努力的目标,注重对程序法的建设,加强司法文书的写作要求,在阐述执法理由上作出相应的标准化规定,改变当前涉外法律文书理由不明,形式不规范的规定。整体的司法制度改革有利于梳理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规范司法工作者的行为,提升法律裁判的服务作用,当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涉外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加,对司法服务需求数量也不断提高,对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改变现存的问题,就必须进一步进行司法改革,完善整体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执法者遵守规定,突显法律的服务作用。

法律文书的制作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是具体执法行为的文字载体。法律文书制作的好坏, 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执法效能。我们应当重视法律文书的制作, 叙述清楚, 论证有力, 推理严密, 注重裁判文书,就是注重法律。

参考文献:

[1] 郭文利.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存在问题实证分析[J].时代法学,2010.

[2] 刘世友.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

[3] 马春生.应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案由[J].政府法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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