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仕菊律师

陈仕菊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139-8503-5489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来源:陈仕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3
人浏览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摘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的不断提高,法治社会的观念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就对我们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以往,公安机关刑关刑事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灰色地带,执法人员利用当事人不懂法不知法,强硬的采取各种措施,使当事人认罪,虽然取得了最后的成果,但是方法是不值得提倡的,本文就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希望能有效提高今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质量。

关键词:公安刑事执法,影响因素,分析

一、采取强制措施,侵害公民权利

(一)分析

在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的强硬抵搞,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强制措施,但是,什么样的抵抗叫做强硬抵抗,而执法人员又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这些法律中都没有硬性的规定,可以说,措施执行的程度完全由执法人员掌握,在通常的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种强制措施:

1 超期拘留、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1) 在公安机法执法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是重大的犯罪嫌疑分子,通常情况下都要拘留7日,对于一部分案件性质较为严重,比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37日。

(2) 在执法过程中,刑事逮捕是目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规定中,对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超期羁押现象仍然非常严重。

2 变相拘禁、变相羁押问题突出

在刑事诉讼法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在没有通过逮捕令的情况,变相拘禁、变相羁押是对公民或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和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但在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公安执法人员,把法律当成一家私法,对当事人采取变相拘禁的情况时有发生。

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证、串供等情况的发生,将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迁至指定宾馆、酒店,将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个或几个招待所,并指派干警严加看管,其严厉程度不亚于拘留和逮捕。

(二)建议

在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取消不合理的拘禁、拘留,保证当事人的公民的权利,同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措施,也应当自我防护为主,严禁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造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伤害。

(三)案例

例:某市体育训练基地物资仓库发生一起价值370元的电缆线被盗案件。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这一违法行为是该基地职工张某(男,22岁,)实施的。张某不遵守体育训练基地的纪律,经常迟到、早退、脱岗,曾被体育训练基地先后三次处分。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事实之后,依法作出对张某拘留15天、罚款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裁决,同时责令张某赔偿给体育训练基地所造成的损失。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张某进行处罚,同时,拘留时间不应过长。

二、采取侦查措施,侵害公民权益

(一)分析

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法律虽然对执法的细节没有全面的规定,但是,对采取的措施,措施执行的程度,还是有限制的。法律对刑事执法的措施有明确的规定,执法人员拥有侦查当事人的权利,但必须是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受人身伤害的前提之下,但实践中侦查措施的应用不当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时时发生。

1 刑讯逼供

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刑讯逼供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尽管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禁止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却屡禁不止,甚至有的执法人员将刑讯逼供作为主要的取证手段和破案方法,屡屡使用,在国家三令五申之后,这个情况有所改善,到目前为止,轻度的刑讯行为普遍存在,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发生率已有所降低。

2 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经常发生

有的公安人员在既无搜查证也非执行拘留、逮捕时,随意对公民的身体、住处或物品等进行非法搜查,对公民的权利造成极大侵害,有的甚至出现致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建议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不管理以往的刑事执法,还是当今法律制度越来越透明刑事执法,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破案必切,常常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法,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证据与口供,对此,我们是不赞成的,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嫌疑人终究会露出马脚,而公关机关也最终会将其绳之以法,如果采取了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一旦出现问题,不仅执法人员会受到人民大众的谴责,国家政府机关的权威也会受到质疑。

三、随意设置障碍,剥夺犯罪嫌疑人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

(一)分析

1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有自己的权利要求请律师辩护,可以要求法律援助,但是很多时候,在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第一次讯问或者是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刻意地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使得犯罪嫌疑人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接受审讯。

在国家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中,有这样的规定,执法人员在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但是法律中没有规定聘请律师的具体期限,所以,有的执法人员就以此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2  在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执法人员实在找不到什么正当理由,就会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理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实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经公安机关的批准。所以,有的公安机关就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非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二)建议

在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公安执法人员深知法律,为了拖延时间,也为了多一点点审讯的时间,执法人员故意设置障碍,不让犯罪嫌疑人见到自己的律师,这种做法有违执法人员的身份,做为国家执法人员,责任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屈打成招,刑事审讯也需要技巧与智慧,依靠这种方法拖时间,无法解决根本性的问题。

四、刑事执法没有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效能

(一)分析

在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过程中,在一些恶性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环节多有失误,取证人员会不小心损坏现场证物,导致案件的审理几多波折,有损科技取证手段的效能。比如,在对现场进行勘查时,要求刑侦技术人员对现场及周边的环境进行全面的排查,在案发之后,最快的时间里找到对案件处理极为关键的证据,但是,常常会出刑侦人员因为检查不够及时、勘验过程过于草率或勘验环节发生疏漏,有的对现场勘验中发现提取的作案工具、犯罪痕迹、翻动或遗留物及违禁品,没有如实记载在勘查笔录和现场图上,也没拍照固定,使得案件在最后的审理中,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制裁。

(二)建议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科技也在不断的发展,在当代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学会如何使用高科技工具与高科技方法去解决在执法过程中的困惑的问题,学会使用高科技的方法与寻找证据,而不是用一些歪门邪道去制造不存在的证据。

(三)案例

例:李某大专毕业后,在某造纸厂生产车间工作。20023月,李某因违反生产纪律在车间抽烟,受到厂方扣发当月奖金的处理。李某对此处理极为不满,认为自己一向小心,虽在车间抽烟,但决不至于引发火灾。因此,在受到处理后,李某非但没有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多次在厂领导来车间检查生产情况时有意点上香烟,领导为此又多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200315日,李某又在车间吸烟,因没有及时将烟头熄灭,点燃了车间堆放的纸板,后经众人奋力扑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并且有人员伤亡,公安人员依法将其逮捕。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执法人员首先应当调查失火的原因,并判断李某是否有意纵火,根据李某认罪的态度与配合的程度,对其进行定罪,同时,不能使用太过强硬的审讯措施。

五、讯问、询问顾此失彼,结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

(一)分析

很多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过程中,我们会看到,执法人员并不注重问讯的技巧和质量,在问讯和询问时,常常有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急功近利,一味求快求结果,却忽视了结案证据体系务必要求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本要求。

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一方面,执法人员过份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此甚至引供和诱供,却没有真正的去思考口供的正确性与真实性。有的执法人员在对同一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进行的数次、数十次讯问中,有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体系不相符合的疑点不再重审,不作深人调查加以核实。

在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件等重在的刑事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审讯中分不清重点,常常问一些已经知道或者是无关紧要的问题,而对于团伙犯罪中的组织分工、主从关系以及案前、案中、案后的同谋合谋犯罪情节,却只字不提,使得案件的审讯拖泥带水。

(二)建议

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公安机关在破案之后,往往在最后结案的时候发现,这个证据根本不能使用,很多证据要么就是数据不足,要么就是漏洞百出,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问题是出在最初的审讯过程,所以,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必须加审讯的质量。

(三)案例

例:刘某,男,28岁。2001年元月刘某在甲地购置了一批鞭炮准备在春节前夕带到乙地去卖。元月中旬的一天,刘某用了几个装方便面的纸箱将所购鞭炮藏于其中,乘长途公共汽车前往乙地。汽车在出站检查时被车站检查人员发现,当场将刘某所带的几箱鞭炮卸下,并要将其所携带的鞭炮予以收缴。刘某不服与检查人员发生争吵,并坚持要携带鞭炮乘车,躺在车前不让车走。长途客运站的检查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几分钟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经过调查了解情况,当即制止了刘某的行为,决定将其所携带鞭炮予以没收。事后,当地公安机关对刘某的行为给予了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执法人员应当对刘某进行拘留,对其进行一定的审讯,同时,针对相应的情况进行判断。

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取保候审比例偏高

(一)分析

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且经过查证不构成犯罪应予撤销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却予以取保候审,有的时候采用人保、财保并用的方式违规办理取保审批手续,甚至有的执法人员有时将收钱取保变相释放作为创收的手段,有的对取保对象以保代处,候而不审,一拖拖上好长时间,使得此类取保措施不了了之。

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对象应当有记录可查的地方居住,方便有旦案情的新的进展,可以随时进行联络,但是常常发现,取保对象并没有居住在规定的地方,而暂住地派出所寄发取保执行通知书无法交给其本人,致使监督执行单位无法掌握取保对象的涉嫌案情,办案单位因无从落实侦控措施而中断对案件的刑事侦查。

此外,还有许多取保人并不符合法定取保条件和资格,同时,保证人也不符合法定的担保条件和担保资格,担保人和取保对象不遵守取保规定、取保监督执行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使得某些取保对象得以重新违法犯罪且逍遥法外,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二)建议

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应当对取保候审对象,取保候审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其取保候审的原因进行严密的核实,同时,加强执法监督,严禁将取保候审变成执法人员创收的手段。

以上内容由陈仕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仕菊律师咨询。
陈仕菊律师
陈仕菊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64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财富广场2号11楼
139-8503-5489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仕菊
  • 执业律所: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94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 咨询电话:139-8503-5489
  •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财富广场2号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