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政律师

王汉政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云南毒品案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来源:王汉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7
人浏览

云南毒品案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王汉政律师的司法实践,毒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云南昆明王汉政律师

                                 

以上内容由王汉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汉政律师咨询。
王汉政律师
王汉政律师
帮助过 194人好评: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云南法制报社三楼(昆明市书林街石桥铺28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汉政
  • 执业律所: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84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 地  址:
    云南法制报社三楼(昆明市书林街石桥铺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