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县15岁少年死亡案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王文国,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3月13日,文盲,无业,身份证
原告二:周忠琼,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1月20日,文盲,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汉政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15887282579
被告一: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被告二:景东县水务局菜户河水库管理所
被告三:景东县曼等乡中学
被告四:张灿,男,汉族,大约15岁,学生,
被告五:张仙文,男,汉族,大约45岁,农民,系张灿父亲
被告六:樊瑞菊,女,汉族,大约43岁,农民,系张灿母亲
被告七:李照付,男,汉族,16岁,无业,农民
被告八:李新伟,男,汉族,大约45岁,农民,系李照付父亲
被告九:王文平,女,汉族,大约43岁,农民,系李照付父亲
诉讼请求:
请求九位被告共同承担死者王灿富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俩原告死亡赔偿金371520、丧葬费20189、精神抚慰金20000,按70%承担责任,共计288196元。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系王灿福父母,王灿福生前就读于景东县曼等乡中学。曼等乡中学于2012年5月25日下午放学,致王灿富被张灿和李照付用摩托车接走,随带至位于曼等乡菜户河村委会的菜户河水库,导致溺水死亡,至今分文未赔偿。张仙文、樊瑞菊系张灿父母,李新伟、王文平系李照付父母。原告认为,王灿福的死亡与张灿、李照付、曼等乡中学、菜户河水库管理所等主体具有因果关系,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处,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