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政律师

王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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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力剥夺男性生育权?

来源:王汉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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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力剥夺男性生育权?

    2010年11月16日,是一个值得男人关注的日子,不是男性关爱日,而是男人可悲日,因为最高院出台了一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要活生生的剥夺男性生育权。不过还是一个征求意见稿,需要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本人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法律从业人员,有必要出来谈谈自己的感受啦,因为实在激愤了本人。现在只对此司法解释中的一条关于男性生育权的条款进行评论。婚姻法解释三(草稿)规定:孕妇可以终止妊娠,男性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本人认为这是活生生的剥夺了男性的生育权。男性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一种自然权利,根本不是法律更不是任何政府赋予的,你最高院有什么权力就这样剥夺了男性生育权?法律既然不能赋予男性生育权,当然也不能剥夺男性生育权,只能保护男性生育权,不知道在社会主义中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解释竟要剥夺这一权利,生育权可是人权,是人类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础和前提的前提基础的基础。中国可以计划的生育,但决不可忽视男性生育权。曾经,也有很多当事人,遇到过类似的案件,通通都是妻子私自堕胎,男人忍无可忍起诉妻子要求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案例,最终都是被法院驳回,说法院的判决也是很简单,也不脱离带水的,一般是本院认为:胎儿在法律上不具有人的独立属性,只是民法中的“物”,这个物是女性身体的一部分,女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你看解释多么的精辟,多么有法律意识和法律逻辑!本人看来就是混账强盗逻辑,告诉你们胎儿体内还有男人的精血呢!怎么就不经男人的同意,你就随意处分啦,那是共有物呢?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处分,知道不?

    大家懂法的都知道,司法解释根本不具有立法的效力,但在实际适用的时候,司法解释在中国具有相当大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比全国人大的立法还适用些,所以就出现了这样的一个情况,全国人大的法律都是“死法”,司法解释才是“活法”。但从中国《立法法》来看,根本就没有授予最高院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利的权利,也没有全国人大也没有授予其司法解释的权利,它是司法权自授,可恨的是,还通过自己的司法解释就要剥夺男性生育权了!这是违背了宪法的,违背了自然规律的,违背了人权的行为,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出来进行司法审查。从此以后禁止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再出台司法解释,男人都没法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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