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政律师

王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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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王汉政律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成功破解婚姻困境的十大给力支招

来源:王汉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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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王汉政律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成功破解婚姻困境的十大给力支招

【特别声明一】:本律师写此文章,不针对任何政府、组织、部门和个人。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现根据客观事实和依据宪法行使言论自由。如有政府、组织、部门和个人认为不妥,实属对号入座,理解存在偏差,本律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不是自己的孩子,坚决要做亲子鉴定,否则要承担父亲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三的规定,法院有权在没有做亲子鉴定的前提下,自主认定父子关系的成立。

二、生儿不养,可以起诉追要抚养费。

   现在有很多做父母的只管生,但不养。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老人养完儿子,还要养孙子,特别是留守儿童。

三、一方挥霍财产,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有共同处分财产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很多夫妻一方,有挥霍财产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此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赠与合同一定要公证,否则被撤销。

  赠与合同,只要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都可以在财产没有转移之前被撤销。

五、财产一定要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按此规定,中国的离婚率会进一步增加,离婚时分割财产更容易,财产一定要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对双方都是一种责任。

六、丈夫可因妻子不孕不育为由起诉离婚

    虽然,男方不能以女方侵犯生育期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但可以女方不生育为由,请求离婚。不能生育的女子,被男子休掉的可能性增大,有损妇女权益,此条款规定一定程度是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古代“三出七不出”也没有这样规定过,不但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也违背了中国传统婚姻制度。

七、80、90后结婚后,有房产的,一定要进行房产变更登记。

    婚前按揭的房产,一定要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否则你还了贷款,最终房子还不是你的夫妻共同财产。

八、房改房,要立即更名!

    房改房是历史遗留问题,子女出资,房主是父母,但以后其他兄妹要求分割房改房是有法律依据,所以在购房时避免日后纠纷,最好在不伤害感情的前提下跟跟父母签订出资协议是很有必要的,约定在规定时间要求更名,确认出资,确认实际房主!

九、离婚协议不生效不用怕,一条协议就保你无忧。

    现实中,很多夫妻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只能诉讼离婚,离婚协议理所当然是没有效力的了,但如何约定协议的效力呢?只需在离婚协议中加一条:若本协议最终不生效,但具有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效力。这样的约定,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应该会被法院确认有效。

十、夫妻之间签订借款协议依法有效。

以前,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绝大多数是被法院认定无效的,但现在已经通过婚姻法三的规定,确定了其合法有效性,所以现在只要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写借条,保证不再犯,离婚时就可以依据借条进行索赔,千万不要写成欠条。

以上十招,为本律师一人研习所写,各取所需,视情况遵照执行!不懂可电话免费咨询!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云南法制报社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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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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