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XX市XX区***堡*巷*排*号
被告:XX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长宝 职务:主任
地址:XX市XX区XX乡XX**村
电话:******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法损害原告财产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04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近两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赔偿损毁的物品,被告却仅仅愿意赔偿一万元,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准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件一:原告损失物品清单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