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广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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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征地拆迁

民事诉状-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来源:郭广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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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现年     岁,住XX区长兴街道兴民村。

被告:XXXX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宋军杰  职务:主任

住所地:XX区**街道**村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区长城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XX区政府进行长城路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XX区城乡建设交通局,该局全权委托被告进行长城路沿线的房屋拆迁事宜。被告在公布的相关拆迁通知中声称,为进行长城路改造工程,原告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应配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因被告属于政府机关,原告对被告的相关通知深信不疑,以为原告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应积极支持国家公益设施建设。因此,尽管面对极低的补偿条件,20091022,原告与被告还是签订了《XX区长城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现经过咨询律师才发现,该协议书系被告采取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要使用原告宅基地进行道路改造工程,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建设,否则,未经征收程序,属于违法建设,违法拆迁。但是,本案中,原告从委托的律师在其他相关案件的材料中的内容发现,原告的宅基地根本没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被告在未经法定批准程序的情况下,欺骗原告,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XX区长城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据此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XX区长城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法律的公正,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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