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产假 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华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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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是2011年4月份在开发区一家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是1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是1300元。2012年3月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将此事告知公司,之后我继续从事原工作。因产期临近,我于2012年11月向公司提出休产假,可不想没过几天公司就向我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上声明“因产期临近,无法继续工作,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没经过我本人的同意,怎么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在家休产假至今单位对于我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分文未付,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职工有重大过错,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职工在怀孕期间,只要没有三十九条的过错,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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