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楠律师

王铁楠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

辽宁省量刑指导意见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来源:王铁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2
人浏览

 




故意伤害犯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一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 



  (1)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以上内容由王铁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铁楠律师咨询。
王铁楠律师
王铁楠律师
帮助过 3750人好评:3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沈阳市沈河区承德路26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铁楠
  • 执业律所: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7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承德路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