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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食堂外包时代,发包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信跃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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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外包时代,发包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越来越多的单位开始建立单位食堂,各个单位情况不同,食堂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果是较低标准的,雇佣一两个人员做一些简单的饭食,如果高标准的,可能进行外包。

在这些过程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需要在雇佣员工时或者签订外包协议时需要注意。主要是有两类风险。一是,劳动法的风险;二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如何规避或者有效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就需要花点时间用心考虑了。

首先,既然是食堂,单位走账的主要是招待费用之类的,不能有社保金之类的预算,尤其是国有单位更是如此。所以,单位又想聘用做饭菜人员,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更无法提供社保金。所以,建议单位进行外包。这样所有的费用,都可以让承包单位开具餐费的发票,账目好下!

其次,进行外包之后,所有做饭的员工,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厨师们的劳动关系就是与承包商之间成立了,所有的劳动、工伤的风险转嫁给承担商。这样,单位在享受着“足不出户,尽享食堂服务”,又不用担心厨师们的劳动法的相关风险。

如果内部人员做饭,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单位只能咬碎了牙往肚子里咽。相反,如果外包就不一样了,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就可以依法、以约定要求赔偿,这样承包商也不敢乱来。食品安全就有了保障。

那么,如果食堂外包,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自然饭菜做的好吃、可口,不过这些就不是我作为一名律师需要注意的了,单位领导喜欢吃就行了。

     我关心的是,承包人的资质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啊,一定要一个有资质的承包商!如果没有资质,到时候发生工伤的时候,你单位还是要赔偿的!

这是肯定有人要问了,我单位领导就是喜欢那个人做的饭或者领导就是想包给那个怎么办?那你就要求那个人去工商部门注册个个体户,手续很简单,也不需要注册资金。这样就符合资质的规定了!到时候开发票也好开啊!

除了需要资质外,还要提出要求,要求承包商委派的人员的名册,同时要求每个人在自己的名下签上自己的名字。名册之外的人可不要来,一则发生盗窃等事情后,好找人,二则免得到时候告你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本文信跃发律师原创,转载请署名》

有些事情不能说的太多了,最后附一份简单的《承包协议》仅供参考。草拟协议时最好让律师具体把关,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信跃发,联系电话18905346054.

食堂承包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就甲方食堂承包给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水电、员工住宿等设施。乙方提供人员服务。

2、甲方与乙方将食堂设施一一清点,制作详单,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造成除日常磨损外的损失外,应当依法赔偿。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就餐人数甲方应当提前4个小时通知乙方,应当维持就餐秩序。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严格执行约定的标准。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确保食品达到安全食用的标准,按时提供服务。

2、饭菜应当多样化,合理搭配,营养均衡。

3、应当预留少量食物,发生食物中毒后,用于检测。

四、伙食要求

1、早餐 标准;午餐标准;晚餐标准。

2、夏天凉茶、绿豆汤;冬季防寒保暖饮品。

3、特殊日子,节假日、单位庆典、员工生日等。

五、借款方式

六、其他约定(注意哦)

1、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因乙方提供食物原因,乙方应当依法赔偿,赔偿金优先在结算款中折抵,结算款不足的依法赔偿。

2、乙方在经营期间内始终拥有合法资质,按期年审,并将年审材料,复印提交甲方。

3、乙方自行负责员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乙方应当提交派驻人员名单,并要求派驻人员在名单上签字。乙方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不参与乙方的工作、不进行指点。(乱指点,发生伤害了可是要承担责任的哦)

4、乙方员工发生的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反各执一份,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注:部分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上内容由信跃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信跃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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