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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的遗嘱是否有我的一份?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9-10 浏览量:0

今天在快车的问题库里看到有咨询:


婆婆早已去逝,我的公公去逝一年多了,06年就留给丈夫一张遗嘱,把全部财产和房产都归他独生儿子一人所有,现在丈夫起诉我离婚,我们有一个八岁女儿,我能得到什么?

当时有律师回答道:你好,你的问题看公公去世时间和遗嘱内容,如果遗嘱是在婚后你公公去世,这份遗产应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详情来电咨询我,马上请律师,应诉。

这里,不对这位律师同仁的回答予以评价。我只想探讨的是:公公在夫妻婚后去世并立有遗嘱,遗产是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可以看到,本案中咨询人叙述的是母亲去世多年,这里,如果母亲去世时,咨询人已经结婚,那么母亲的遗产,因为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也就是由公公和丈夫继承。而丈夫继承的份额,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母亲去世时咨询人还没有结婚,那么,继承人只有公公和丈夫,所以丈夫继承的份额是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咨询人无权分得。

好,现在我们看公公的遗嘱。公公的遗嘱06年设立,现在咨询人的孩子八岁。那么,很有可能是公公在设立遗嘱时咨询人已经结婚了。当然,我认为,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咨询人当时是否结婚不是本案关键。

一年前公公去世,那么遗嘱继承开始。注意,婚姻法中有但书,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书中的第三款: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条款是对咨询人非常不利的一款。因其介绍中写明:“06年就留给丈夫一张遗嘱,把全部财产和房产都归他独生儿子一人所有”也就是说,遗嘱中明确只归丈夫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咨询人自然无权分得。

最后,从律师执业角度来说,本案中,遗嘱是关键,遗嘱的有效与否是咨询人是否能够分得利益的关键。因此,在对当事人不利的背景下,律师可以尝试从不同角度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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