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律师

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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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律师代理词

来源:黄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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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我受XXX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委托和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徐YY与X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案件的诉讼,现根据案件事实与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徐YY徐YY虚报费用违反了XX公司《员工手册》之严重违纪条款,而徐YY入职时就明知《员工手册》之禁止性规定。

1、徐YY以公务开支名义向XX公司虚报费用开支,其违纪事实非常清楚。

参见(一审)XX公司提交的证据1《徐YY网上申请报销费用的申请单》,被上诉人徐YY于2013328日向公司财务部申请报销费用xxxx元,次日(2013329日)徐YY将四张发票原件交到财务人员Chen Canying(陈灿英)审核;该四笔费用报销申请(其中,虚报xxx元票据――蛋糕348元和正餐738元属于个人费用,不属公务支出),得到了财务人员批准(初审同意全部报销)。201347日,徐YY找部门经理何云龙签字时,徐YY才被公司识别出虚报费用xxx元。参见(一审)XX公司提交的证据22014.4.7谈话记录》。

2、XX公司《员工手册》对于员工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惩处办法规定得非常细致、明确,徐YY参加过该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

参见(一审)XX公司提交的证据5《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第七章员工行为规范的第7.1---员工主要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维护公司资产与信息安全”、“忠实于公司,妥善处理与同事、外部客户和业务伙伴关系,做到公私分明。行为方式.....确保员工的个人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形象或利益受损”

《员工手册》第七章第7.4.3条“具有以下严重违反公司行为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7.4.3.11项“非法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第7.4.3.20项“伪造或篡改生产、人事档案和记录等,包括提供虚假的雇佣信息提供虚假发票进行报销”,第7.4.3.24项“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参见(一审)XX公司提交的证据6《徐YY对员工手册内容及遵守规章制度的个人声明及签字确认》,2012年410日,徐YY在入职培训时,签名确认“收到并已经阅读《员工手册》,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员工手册》”。


综上可见,徐YY为达到侵占XX公司财产的目的,以xxx元发票,虚构公务费用开支向XX公司报销,违反了XX公司规章制度之严重违纪条款(7.4.3.20和7.4.3.11);2013年4月7日,对徐YY的该违纪行为,公司领导经调查,徐YY对该违纪事实供认不讳(参见(一审)XX公司提交的证据2《人力资源部、工会及质量部和员工徐YY关于发票问题的谈话记录》。


二、XX公司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作为徐YY违纪行为惩处的依据,XX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徐YY的劳动合同。

1、《员工手册》经过了公司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所有员工均参加过学习、培训。参见(一审)XX公司证据4《员工手册更新的审议流程》。

对于恶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其实就是贪污公司财产的行为,XX公司将其界定为严重违纪行为,规定处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此等公司规章制度在中国当下诚信意识不强的社会,是十分有必要的,员工的廉洁自律值得极力倡导,而失信腐败行为应当严肃处理。

2、XX公司《员工手册》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该《员工手册》应当作为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

在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长沙县人民法院的裁决书中,该《员工手册》的法律效力均得到认可。因此,本案徐YY虚构公务开支,以非公务支出的发票,妄图侵占、贪污公司财产的行为,也应适用《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依据《员工手册》第七章第7.4.3条“具有以下严重违反公司行为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7.4.3.11项“非法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第7.4.3.20项“伪造或篡改生产、人事档案和记录等,包括提供虚假的雇佣信息及提供虚假发票进行报销”,第7.4.3.24项“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XX公司给予解除与徐YY的劳动合同之处理,是十分恰当的。

3、徐YY本人违纪被查时对于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认可并接受的;即使徐YY后来不服且提起仲裁,但湖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XX公司解除与徐YY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驳回徐YY的赔偿金诉求”。

参见(一审)XX公司提交的证据8《违纪处理决定书》,徐YY在“本人认可以上的违纪情况描述属实并同意接受以上处理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签名”处签名。这能够证明,徐YY严重违纪后,对于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认可和接受的。


三、XX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其宗旨是规范员工行为,不是、也不可能是挽回员工行为不端造成的损失。

XX公司关于严重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员工手册》之7.4.3条款),适用的是违反公司行为规范的员工,是针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理制度;至于违纪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公司将另行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并不是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终止员工劳动关系能解决的。

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XX公司解除与徐YY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一审法院认为徐YY虚报费用发票未给公司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其虚报费用发票的行为与《员工手册》7.4.3.20条款不符,从而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如此认定,实际上是曲解了《员工手册》的该条款,误解了《员工手册》的性质,也不符合XX公司制定《员工手册》的宗旨。

XX公司的《员工手册》,主要宗旨是用来指导员工行为的准则或规范员工的行为,而不是用来制裁员工违纪损害的规则。徐YY不只一次做出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徐YY为了取得在XX公司的工作机会,向XX公司提交的应聘申请表(2012227日和20123月底)中婚姻状况均是填写的“未婚”,但入职后,徐YY为了获取更多安家费(未婚职工7000元,已婚职工10000元),就擅自涂改人事档案,将入职前填写的“未婚”改成“已婚”;后来又用非公务费用以公务支出名义报销,这些都是恶意侵害公司财产和利益的行为,所以,对于行为不端、屡次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徐YY,XX公司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理所当然的事。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徐YY没给公司造成财务损失”,“拟报销的发票是真实的、非虚假发票”,从而认为XX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完全是罔顾徐YY严重违纪的事实和曲解《员工手册》。


四、XX公司作为年营业收入数百亿欧元、员工数十万人的外商独资跨国企业,依法严格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从未有《员工手册》被判决违法或无效的先例。

1、XX公司持续经营时间长达128年,一直以来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并且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心慈善事业。但是,公司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侵害公司利益的员工,对于明显、多次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员工(徐YY),公司只能采取零容忍措施――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2、如果员工(徐YY)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而因此公司被判违法,那XX公司就不得不考虑下中国当地的司法环境对外商投资的影响问题。


总而言之,一审法院对徐YY违纪行为的定性不准确,不了解XX公司这家外商独资跨国企业经营管理主要靠严格执行规则(不象内资企业以讲人情为主)。如果对一错再错的员工还能容忍的话,企业不可能做大做强;即使再强大的企业,如果不能坚持原则,而去纵容内部腐败行为,这样的企业迟早也会衰败下去。徐YY确实不只一次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公司也是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所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同样有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徐YY的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XX公司解除与徐YY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上诉人不须向徐YY支付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作判决参考。请采纳。


                      代理人:黄健

北京盈科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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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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