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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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事案件辩护词

来源:黄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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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件辩护词

湖南省****区人民法院: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接受冯*的委托,指派黄健律师担任冯*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仔细阅读案卷、多次会见冯*和参加庭审,本代理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冯*收取苏*的货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即使认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具有诈骗罪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欠苏*货款未及时支付,被告人承认了诈骗的事实和涉案货物的金额,属于供认不讳;而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在与辩护人会见时,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积极赔偿受害人苏*损失的想法,并且其亲属已经代被告人赔偿了全部损失,除了付清了全部货款以外,还多支付了5000元补偿款。

3.被告人的悔罪行为也得到了受害人苏*的书面谅解。

4.被告人在案发前,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和偶犯;被告人目前年纪较轻、尚未结婚成家,平常表现一直很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大,请求法院判决时考虑给年轻人成长机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涉案金额不大;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请求法院考虑上述情形,对被告人以教育原则为主,依法从轻判处,帮助被告人更好的改造和生活。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院判决时参考,希望得以采纳。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健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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