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奇律师

张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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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机动车一方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赔偿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

来源:张亚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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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注意:受害人故意是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而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并不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事故的避免不仅强调受害人行为的急迫性,还强调机动车驾驶人的无过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是否能作为免除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原因,需要根据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来判断。通常来说,当事人承担过错责任的,责任人应当因为自己无过失而免责。当事人承担过错责任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意外事件虽然表明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失的,但行为人不能免责,行为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不可抗力,往往是当事人得以免责的原因。(民法通则107条)

    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是否作为免责事由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都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

(2)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执行。如果是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向引起事故的第三人索赔,或者按公平原则补偿损失。

法律空白: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些地方法规的规定,但是也有的地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交强险限额以外,无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赔偿不超过10%”的规定执行的情况。我们认为,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属于免赔事由,所以,保险公司仍然应在限额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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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亚奇
  • 执业律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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