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奇律师

张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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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是否作为免责事由

来源:张亚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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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都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

(2)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执行。如果是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向引起事故的第三人索赔,或者按公平原则补偿损失。

法律空白: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些地方法规的规定,但是也有的地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交强险限额以外,无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赔偿不超过10%”的规定执行的情况。我们认为,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属于免赔事由,所以,保险公司仍然应在限额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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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亚奇
  • 执业律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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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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