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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营运损失

来源:张亚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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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营运损失

当事人主张车辆营运损失的话,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应以是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手续为准.

二、车辆的修复期间的证明,以维修清单和维修费发票为准。停运损失的计算,应当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评估。

三、车辆的日营业额是多少,应有专业的鉴定部门出具意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一、车辆停运损失应当计算在损失总额之内,由对方车辆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的部分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停运损失不包括法院财产保全期间扣车,也不包括交警队因调查取证需要扣留的期间。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1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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