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奇律师

张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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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

来源:张亚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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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车主免责。因为车辆被盗,车主就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其对该车辆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或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但是,车辆运行所有人在车辆管理上有过失或瑕疵即应承担部分责任。只要所有权人在车辆管理上有过错,且事故发生结果与被盗车辆管理上的过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认定被盗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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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亚奇
  • 执业律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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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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