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奇律师

张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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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机动车车主是赔偿义务人吗?

来源:张亚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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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垫付责任已经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责任法定原则,不应判决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在实践中,车主与驾驶员的关系是多样的,我们认为应通过进一步的审查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确定其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1)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承担雇主责任,除因驾驶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3)车主没有上三险,则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车主不承担责任: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能到庭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有风险)。

(5)连环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利,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在我国,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采取与不动产类似的登记制度,一般情况下,车主的认定以登记为准,但现实中也存在“名义车主”的现象。

      名义车主是指虽然在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的车籍档案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但实际并不享有车辆的管理、控制、收益和处分权。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买卖没过户的情形,车辆买卖行为已经完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甚至车辆转卖多次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二是所谓的“背户”一族,指借用他人名义购车所导致的名义车主,客观原因:在北京,车辆管理部门要求只有本地居民购车才能登记。06年北京强制执行车辆实名制,机动车登记必须使用车主自己的身份证明。

       通常情况下,背户人可以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车辆实际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不知是谁,则背户人就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对名义车主的认定,除了实际车主必须出庭作证,明确认可自己的身份外,还必须提供车辆买卖过程的原始证据资料,否则不应轻易认定名义车主。

        实践中还存在分期付款并保留所有权买卖车辆的情况,出卖人也是名义上的车主,一般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有法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人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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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亚奇
  • 执业律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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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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