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元律师

郭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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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同居期间合法利益的保护

来源:郭庆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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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活案例

杨丽(女,化名)和张东(男,化名)均是本市居民,2000年二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进行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因杨丽没有生育能力,导致夫妻感情疏远。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杨丽以自己为张东尽了一定义务,且自身没有生育能力为由,要求张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万元。由于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张东对杨丽没有抚养义务,杨丽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键词解析

婚姻法意义上的同居关系,一般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同居关系, 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讲“非法同居”中“非法”删掉。对同居关系的处理,根据以上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在现实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又体现为三种形式:(1)以结婚为目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此类情形多发生在农村,传统的礼仪婚姻根深蒂固,只注重礼仪办理登记。(2)恋爱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前同居生活,即所谓“试婚”。(3)为避免财产、继承等方面的纠纷,老年人再婚多选择同居不婚形式。其实老年人再婚财产疑虑,依据现行婚姻法完全能够解决,即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就可以把此类烦恼全部消除。上述三类情形,均不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属于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既不禁止,也不保护。而对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情形,由于其与一夫一妻的的婚姻家庭制度相违背,因而为法律所禁止。

同居生活的男女,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无法形成夫妻间的法律关系,不负有相互的权益义务。如本案中杨丽与张东,虽然有结婚的意愿,但未按照法律认可的形式进行结婚登记,故二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然,张东对杨丽就没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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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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