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业主收取21万首付后想毁约,法院判令办理过户手续
中国经济网报道:2018年3月16日,成都市双流法院公布了一起二手房交易纠纷案。
案情为:2016年8月20日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50000元,剩余首付款212000元由买方过户当天向出卖人支付,尾款640000元由贷款银行一次性支付出卖人。同时,合同特别约定违约责任:如买受人违约,定金50000元不予退还;如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夫妇向李某支付了50000元定金。
2016年9月20日,张某夫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首付款212000元。
随后,双方约定10月8日办理过户手续。
10月8日,张某夫妇和李某及该地产中介公司如约来到房管局后,李某却打电话告知张某夫妇,因为房屋涨价,想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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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夫妇二人因此来到双流法院状告李某,称李某行为违约,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对违反诚信原则擅自违约的行为予以必要的惩戒,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李某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在同等条件下势必会增加张某夫妇的购房成本,但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张某夫妇违约金、损失合计50000元。双流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张某夫妇办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的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张某夫妇违约金、损失合计50000元,驳回张某夫妇其他诉讼请求。
后李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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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要求业主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二、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夫妇也可以同意李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李某需向张某夫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出售方,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作为买方的张某夫妇选择了要求李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当然会支持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所以,在市场交易中,必须以诚信为本,因为,人无信而不立,诚信立起,德行天下。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