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律师

李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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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在网签后将房屋抵押贷款影响过户,法院判抵押登记撤销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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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置抵押,因此,房屋是否存在财产争议应是登记机构进行抵押权登记时应审查的重要事项。进行了网上签约的房屋在申请抵押登记前,是否存在出售的事实成为房屋登记机构核查“财产是否存在争议”的一项重要审查事项,房屋登记机构对此类房屋有能力也有义务对该事项进行审查。


【法院判决】

一审:撤销某市住建委于2014年3月12日在涉案房屋上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并向第三人某银行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的行政行为。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交易房屋已网签,买受人是否有权以原告身份对出卖人与他人房屋抵押登记提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邸某、文某作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符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市住建委的有关规定进行网签的一方当事人,被诉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存量房屋网上签约买卖合同,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行使。


二、交易房屋已网签,出卖人恶意抵押影响过户是否合法?买受人如何救济维权?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可见,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核查是登记机构依法应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置抵押。据此,房屋是否存在财产争议应是登记机构进行抵押权登记时应审查的重要事项。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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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永强
  • 执业律所: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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