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查封的房子,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1:张女士做生意向朋友李先生借钱,因没有能力偿还欠款,被李先生起诉到法院,为了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李先生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照程序将张女士名下的房产查封了。由于这套房子一直在涨价,张女士想把房子以稍低的市场价卖出去,套现偿还李先生的借款。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张女士与小张协商一致,张女士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张,同时用小张所支付的首付款偿还李先生的借款,从而将房子解封,以便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2:王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出售给了胡先生,胡先生支付给了王先生首付款100万元,谁知双方还没有办理网签手续。这时,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原来王先生因为欠了朋友的钱未还,而被朋友起诉到法院并就这套房子申请了财产保全。这样一来,胡先生能否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成了未知数。
这两个案例的差异简单来说,案例1的情况是先查封后买卖,而案例2的情况是先买卖后查封。先后顺序不同,对于房屋买卖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呢?
律师说法:
1、案例1是先查封后买卖的情况,意味着房子是在法院查封期间再次出售给他人的。根据相关规定,张女士未经法院或李先生的同意,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出售给小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除非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涉案房子被解封,这样双方之间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无论是法院还是李先生是不会轻易同意涉案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否则李先生提起的财产保全程序就没有任何意义了,除非李先生的债权得到实现,这意味着无论是张女士清偿或者是小张代为清偿欠款将涉案房子解封,张女士与小张的房屋买卖合同才可以继续向下进行。
如果小张代替张女士偿还了欠款,要么双方以房款互抵要么小张另行向小张主张已垫付的欠款。需要提醒的是,若小张代替张女士偿还了欠款,房子虽然解封了,但是这对于小张是有潜在的风险的,若张女士趁机将房子再次出售给他人了,则小张就钱房两失了。这种情况下,小张最好当着张女士与李先生的面代付,以免张女士将钱拿作他用,同时房子解封后,立即去做预告登记。
当然若本案中,小张与张女士是恶意串通转移涉案房产的,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恶意串通,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债权。实践中,需要李先生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一般很难举证加以证明。
2、案例2的情况是先买卖后查封,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王先生与胡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房子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除非胡女士自己清偿或者胡先生代为清偿了欠款,将房子解封从而继续进行交易,否则若合同期满,依然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则胡先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