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金律师
183-7198-8896
湖北时为律师事务所
14201*********094
544127081@qq.com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11号圈外创智中心A501室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企业如何约定竞业禁止协议?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8-21 浏览量:0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敬业竞争条款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在采用该条款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给与一定的补偿。由于离职员工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势必会导致员工无法利用这些谋生技能,限制了个人发展。竞业禁止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条款。
2、竞业禁止要有一定的期限。如果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三年以上,超过三年的期限无效。
3、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不宜过宽。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该也是以其离职后的竞业会造成企业受到损害为范围,比如技术人员、高管及企业档案管理人员等,而不能及于所有的员工,特别是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经营机密、商业秘密等对用人单位及其竞争对手有价值信息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契约,也应当无效。
4、竞业禁止的地域不宜过广且从业范围不宜过宽。竞业禁止条款可以对禁止的地域或者从业范围做出约定,如果该约定过于苛刻,不仅对企业没有任何好处,还会因该条款因涉嫌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就业权而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