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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认定:软件企业主张软件开发文档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8-21 浏览量:6

 

商业秘密的认定:

软件企业主张软件开发文档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孙大是博达公司技术总监,主持一重大项目的软件开发,该项目一期工程完工,推出A财务软件。软件推出不久,孙大辞职。后来证实,孙大带着相关技术到深宜公司,并进行相关技术研发,并在深宜公司推出A2A3A4A5等相关软件。博达状告孙大和深宜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我们不妨看看法院是如何论证其商业秘密的。

1)从软件鉴定报告看,博达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源程序共有128个文件,而在深宜公司的硬盘中找到同名文件125个,因此,首先可以确定本案争议的网卡源程序共125个文件。

2)在这125个文件中,博达公司有113个文件来自摩托罗拉库程序文件。虽然博达公司在开发其A软件时对部分摩托罗拉库程序文件作了修改,但是这些修改都是少量的,非实质性的,不足以使博达公司产生新的权利。

3)博达公司也未能证明这113个文件原先是摩托罗拉公司的商业秘密,博达公司通过合法受让后转而成为其商业秘密。因此,博达公司不具备主张这113个文件为其商业秘密的主体资格。

4)在扣除了113个文件后,博达公司剩余的12个文件是其自行开发完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审法院的认定亦准确无误。

5)这些计算机源程序的载体是软盘,在员工离职时,博达公司并未要求员工离职时将载有这些信息的软盘交回,应该说管理制度上存在着疏漏。但是对孙大而言,其曾经是博达公司的员工,与公司订有保密协议,从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原则讲,虽然博达公司在其离职时没有要求归还软盘,但孙大在离职后仍应信守与博达公司的保密协议,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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