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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改变绑架罪定性的案件

来源:周海滨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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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改变绑架罪定性的案件

           ——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引子

之所以想起这个题目,是因为最近办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定性是绑架罪、到了检察院阶段改为抢劫罪,到了法院阶段对于是否为抢劫罪又展开了争论。案件最终以抢劫罪定性,但仍留有一些可以讨论的余地。

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从使用的暴力来看,敲诈勒索罪一般限于威胁,一般只是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仍有一定考虑选择的余地。

而绑架罪和抢劫罪所使用的暴力一般为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严重暴力,已达到使受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

2、从犯罪针对的对象来看,绑架罪是利用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一般是受害人的家人)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担忧,向该第三人索取财物,也就是说绑架罪除了严重侵犯了被绑架者本人的生命健康外,还对被绑架者的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遏制和侵害。

而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往往是单一的,一般不指向受害人的家人。

3、从犯罪实现的紧迫性来看,抢劫罪是最具紧迫性的,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抢劫罪一般具有“两个当场”的特征,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得财物;

其次是绑架罪,绑架罪的罪犯一般是要求被绑架者的家人于一定期限内交付多少财物,因以被绑架者的生命健康相要挟,所以表现的较为紧迫;

最后是敲诈勒索罪,该罪主要是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一种胁迫,受害人在是否交付财物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所以紧迫性要低于上述二罪。

辩护律师注意事项

1、认真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总结犯罪基本事实特征,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是对受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得财物;绑架罪的基本特征是利用被绑架者家人对被绑架者的生命健康的担忧进行财物索取;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特征是恐吓受害人,使受害人基于拿钱了事的心理交付财物。

2、以上只是对三种犯罪基本特征的概括,律师在阅卷时,首先要概括出案件基本事实框架,用该框架与上述三个犯罪的基本特征进行比较。

在具体操作的时候,首先要研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即是否符合上述三罪的基本特征,就具体细节而言,还要特别注意,犯罪是否指向受害人家人、所使用的暴力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犯罪意图以及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行为区别等。

3、律师辩护工作要提前介入,越早越好。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是有可能各执己见的。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公检法有时形成了流水作业,如果等到案件移交法院了,再想改变罪名就很难了。所以如果对罪名有异议,就要在公安、检察院阶段及早提出。

4、要敢于同办案机关据理力争。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要勇于发表,既然发表了,就要深刻论证。这就要求律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除了认真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外,还需要律师研究相关理论、案例。只有准备充分了,才会一语中的,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

就如一开始所说的案例,办案法官开玩笑的对我们说,这个案件让他好几晚上没睡好觉。我认为这就对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已经深深刺痛了法官,不论法官最后在何种程度上采纳律师意见,或者是不采纳。在相对比较的角度上,法官在最终量刑时不会用尽全力,会留有一定余地。

这就是律师常用的辩护策略,要么让法官接受律师的观点,要么让法官出手时留有余地。

以上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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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海滨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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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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