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中,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对等,如何处理?
来源:周海滨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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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一、关于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签约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的,可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要求变更为对等的违约责任;超过一年的,均可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调整为对等的违约责任。
相关链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关于诉讼请求能否实现
要考虑审查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悬殊过大,或者与实际损失悬殊过大。对于该问题的审查,各地法院会有不同,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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