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滨律师

周海滨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夫妻双方不离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

来源:周海滨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3
人浏览
  

近日,宜兴市民戴某在未与妻子矛某离婚的情况下,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这也是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宜兴法院收到的首起该类案件。

戴某与茅某在2000年登记结婚,2011年,丈夫戴某就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012年,戴某病情恶化,医院曾连续两次下发病危通知书。在艰难治疗过程中,戴某发现妻子茅某居然在未得到自己的同意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拥有的存款、汽车等财物进行转移、变卖。对于茅某的这种行为,戴某既伤心又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并以其行为应少分财产为由,要求自己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三分之二。

宜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戴某住院治疗期间,妻子茅某确实存在分两次将戴某银行卡上的59万元通过第三人账户转到自己银行卡上,将登记在戴某名下的汽车以10.5万元卖给他人等情况,属于擅自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法院支持戴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计80余万元的60%。后茅某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无锡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而本案中,正是存在戴某在治疗过程中,急需费用治疗,茅某不但未积极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反而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形,故在夫妻不离婚的情况下,戴某是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确立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法律上是婚姻财产分割的重大突破,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弱势方可以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或者在婚姻关系暂不能解除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周海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海滨律师咨询。
周海滨律师
周海滨律师
帮助过 103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青岛市香港东路23号国家大学科技园318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海滨
  • 执业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96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青岛市香港东路23号国家大学科技园3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