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1997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的自己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期限为10年。合同签订后,房屋一直由被告的下属公司使用(以下称第三人)。
2007年8月17日,合同期满,经原告催促后,被告及第三人仍拒不将承租的房屋返还原告。为此,原告将被告及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腾退房屋,并支付合同期满后至腾退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协议,则被告有义务按约腾退房屋,判决被告及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退房屋。关于房屋使用费问题,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后,租赁物由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应由第三人支付房屋使用费,因此,只判决第三人支付合同到期后至腾退房屋之日的使用费,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支付上述费用的请求。
原告对此判决不服,认为应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支付合同到期后的房屋使用费,因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还没有最终结果。
案件分析
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第三人,不应由被告支付使用费,那么腾退房屋的也应只有第三人,因为房屋不在被告的控制下,被告如何腾退呢?
个人对此判决有不同的看法。本案中,签订租赁合同的双方是原告与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只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被告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违约责任也应由被告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虽然承租房屋由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但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即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被告违约的,被告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