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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不起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周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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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诉权是国家赋予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虽有处分权,可选择诉或者不诉,但不能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排除司法救济,关于不起诉的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785民初6104号

裁判时间: 2020/01/09

基本案情

原告XX与被告XX原系朋友。2018年6月开始,被告XX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给付方式向原告给付款项。2018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XX结算,被告XX尚欠原告70000未还。被告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XX柒万元正(¥70000.00元),于2019年6月份还清。备注:自2018年12月30日起此借款XX保证不会起诉,如起诉此借条作废。无条件无理由起诉要钱。在期限内XX不干预借款人的任何事宜与生活。

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曹XX从原告处借款,原告依约发放借款,被告曹XX理应履约还款。双方约定被告曹XX于2019年6月份还款。被告曹XX到期未还,应承担利息损失,双方对利息未做约定,该利息损失应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自2018年12月开始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归还2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借条中双方不起诉的约定,本院认为,诉权是国家赋予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虽有处分权,可选择诉或者不诉,但不能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排除司法救济,本案中关于不起诉的约定条款应属无效。原告不能主张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故原告主张被告王XX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夏XX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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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炜
  • 执业律所: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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