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

周炜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医疗纠纷

未投保发动机涉水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发动机涉水损害进行赔偿

来源:周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5
人浏览

裁判要旨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存在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作为车辆一部分的发动机并未排除在暴雨致损的范围之外,故应当认定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包括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所致的发动机损坏,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辽01民终5243号  

裁判时间:2019/03/18

基本案情

A83X**号车辆所有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李某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为1143276.03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该车未投保发动机涉水险。2018年9月3日14时20分,李某某驾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第十人民医院时突然熄火,因暴雨、冰雹造成车辆发动机与内饰损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对内饰维修费已经理赔11056元,因李某某未投保发动机涉水险,保险公司予以拒赔。2018年12月12日,经鉴定李某某发生车辆损失198472元、鉴定费2000元。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98472元、鉴定费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关于发动机进水是否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的问题。被保险人按照机动车价值投保车损险,发动机系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发动机的损坏应当包括在车损险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范围。李某某所有的车辆未投保涉水险,但该车辆系因在暴雨中行驶致使车辆受损,符合保险条款中雷击、冰雹、暴雨、洪水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范围的约定,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对于保险合同中关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因合同中既约定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又约定保险车辆因遭受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对合同条款产生两种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发动机进水系由于二次点火所致,故应当赔偿李某某车辆损失。李某某主张的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支出,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车辆维修费19847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鉴定费2000元。

上诉意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被上诉人并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在事故当天,被上诉人在明知路面有水的情况下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根据车辆损失险的承保范围,发动机进水不在理赔范围内,应由发动机特别险进行单独承保,而被上诉人已经将发动机特别险退保,故上诉人不应承担发动机进水导致损坏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车辆因暴雨、冰雹等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第十条免责条款中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双方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存在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作为车辆一部分的发动机并未排除在暴雨致损的范围之外,故应当认定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包括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所致的发动机损坏。另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发动机进水系由于二次打火或其他原因所致,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由周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炜律师咨询。
周炜律师
周炜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44596人好评:18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智博中心)20-7、8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炜
  • 执业律所: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16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智博中心)2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