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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来源:周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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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2民终12008号

  裁判要旨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理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10日,檀某某入职某某证券公司,岗位为综合管理部文秘。2012年10月8日,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11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檀某某继续在某某证券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17日,某某证券公司向檀某某送达《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9月9日到期。因你多次拒绝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手续(新签署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决定自2018年10月17日起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

  庭审中,檀某某提交

  证据1、2018年9月7日,檀某某申请与某某证券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和快递邮件,因檀某某已在某某证券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一年,要求与某某证券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保持原岗位及薪酬待遇不变。某某证券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曾多次要求与檀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告知合同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但檀某某均拒绝签订。

  证据2、0A系统截屏,起草日期为2018年9月7日,标题为关于檀某某工作调动的通知,处理状态为经办人处理(相关部门会签),内容为将檀某某调至北京XX村X大街证券营业部担任柜台,证明某某证券公司对檀某某进行了岗位调动,并非保持原岗位不变。某某证券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该调动通知并没有正式发文,实际上并未对檀某某的工作进行调动。

  证据3、2018年9月25日与某某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录音,证明某某证券公司告知檀某某,如其想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岗位将调整至营业部。某某证券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这是双方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协商,但最终某某证券公司同意保持原岗位和待遇不变的基础上与檀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证据4、银行流水和《某某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薪酬管理办法》,银行流水显示某某证券公司向檀某某发放了2017年年终奖,证明某某证券公司应向檀某某发放2018年年终奖。某某证券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根据管理办法,员工是否享有年终奖需要进行考核确定,且檀某某属于离职员工,不应享有2018年年终奖。

  某某证券公司提交双方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往来邮件,显示:2018年9月7日,檀某某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9月13日,某某证券公司表示合同内容不变,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9月17日,檀某某要求人力资源部确认其续订合同中的岗位及职责等;2018年9月17日、18日和20日,某某证券公司多次通知檀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证明曾多次催促檀某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檀某某予以拒绝。檀某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邮件中人力资源部告知檀某某可以保持原岗位和待遇不变的情况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直属领导坚持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9月7日,檀某某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至2018年9月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问题仍处于协商过程中。某某证券公司最晚应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对双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意见。但2018年10月17日某某证券公司才向檀某某送达《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9月9日到期终止,此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履行至2018年10月17日,双方在此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通知书实际发生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现某某证券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属于法定解除事由,故某某证券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期间,檀某某继续在某某证券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某某证券公司应支付檀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檀某某要求某某证券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但某某证券公司主张根据《某某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薪酬管理办法》,离职员工不享有年终奖,对于某某证券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某某证券公司无需支付檀某某2018年年终奖。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某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檀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297765.55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某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檀某某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120.7元;三、某某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檀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8806.3元;四、驳回檀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某某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意见

  某某证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无需支付檀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人力资源部曾多次催促檀某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告知其他合同内容不变,但檀某某一直拒绝,无奈之下,我公司才以檀某某拒绝续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我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檀某某辩称,某某证券公司要调整我的工作岗位,不同意其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檀某某原在某某证券公司的岗位为综合管理部文秘,其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已向某某证券公司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岗位及薪酬待遇不变。之后,某某证券公司人力资源部虽多次通知檀某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合同内容不变,但双方劳动合同中仅载明檀某某担任业务保障岗位工作,并不明确,且某某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檀某某的岗位调整至营业部。在此情况下,檀某某要求确认其续订合同后的岗位及职责等后再续签劳动合同合情合理。故某某证券公司以檀某某拒绝续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妥,一审判决某某证券公司支付檀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某证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某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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