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计算简表
来源:邹国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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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医疗费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
误工费 |
收入*误工时间。未致残以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致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需提供三年的收入证明,如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免税基数应有完税证明。 |
护理费 |
收入*误工时间。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以医院的诊疗意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 |
交通费 |
实报实销,一般交警部门以每天4元计算。 |
住宿费 |
一般地区:40元/人.天,县及以下地区:30元/人.天(按96年标准)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交通部门标准:12元/人,15元/人(外省);法院标准:30元/人,50元/人 |
营养费 |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残疾赔偿金 |
见后表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伤残等级(100%~10%)*11825或4310*20或(18-年龄)或[20-(年龄-60)]或5年。11825和4310为2010年湖南省城市和农村人均消费支出。 |
死亡赔偿金 |
城市人口33.1314万元,农村人口11.2440万元(60岁以下) |
丧葬费 |
14638元(2010年标准) |
精神抚慰金 |
一般为5000元*1~10(一级伤残为10,十级伤残为1)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民政部门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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