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晓珍律师

利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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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批量案----代理索偿侵权赔偿款近200000元

来源:利晓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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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批量案----代理索偿侵权赔偿款近200000元


案情:
某著名护肤品牌公司对市面上存在的生产、销售涉嫌侵害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商标的现象委托本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及采取诉讼等司法手段进行维权。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对共计近20家涉嫌侵犯该公司商标权的店铺、商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本律师为该公司实现了将相关侵权产品下架、销毁对侵权店铺、商场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及提供正规的进货渠道的目的,同时也为该公司追得近20多万的赔偿款项。
律师分析:
利晓珍律师认为根据调查取证证据显示,上述近20家店铺、商场销售的产品明显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权且证据确凿,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店铺、商场辩称其对销售的产品侵权不知情或主张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事实上,对于销售侵权产品的免责,商标法已明确要求:侵权人应就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主张自行举证证明,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其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关于“不知道”的理解,仅限不应当知道或无法知道。即本案店铺、商场需举证证明进货时,已穷尽其作为一般正常人理智、谨慎、符合采购职务规范的注意标准义务,且根据本案该公司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予以特别注意,严格审核其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许可执照、销售代理权限、商标注册证、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使用权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等批文,仍未能核查其入货产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提供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进货发票凭据并说明提供者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辩解不能采信。后经本律师多次与店铺、商场协商、沟通,最终以调解、判决方式等结案。 
法院判决:(部分)
1、被告某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限被告某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150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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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利晓珍
  • 执业律所: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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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凤仪东路2号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