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作团律师

温作团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

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领取的结婚证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温作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0
人浏览

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领取的结婚证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

温作团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只要男女双方到达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带上户口簿、身份证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成为法律上的夫妻。但,实践中,基于种种原因,有些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婚姻登记,一旦双方想要离婚时,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往往给离婚带来了很多麻烦。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虚报年龄登记结婚的;

    二、让别人代替本人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故意提供已经注销的身份证的;

    四、隐瞒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或疾病的。

    第一种情形,主要是因为早期农村地区身份证办理比较随意,很多人身份证上的年龄大于实际年龄。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已满法定婚龄的,离婚还是按正常程序办理;如果在离婚时未到达法定婚龄的,由于未达到法定婚龄是不能结婚的,所以,这时候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将结婚登记直接做无效登记处理,无需经过离婚程序。

    第二种情形,由于法定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有些人离户口所在地较远,不想自己大老远跑回去办个证,就委托别人拿着自己的证件代理自己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这种情形,由于双方并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这种登记也是无效的,离婚时,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做无效登记处理,不需要经过离婚程序。

    第三种情形,婚姻登记本身是有效的,只是登记的证件有误,这种情况下,离婚按正常离婚程序办理,让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确认注销的身份信息与有效的身份信息为同一人即可。

    第四种情形,这种婚姻登记违反上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属于无效婚姻,离婚时,可以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无效,不经过离婚程序。

以上内容由温作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温作团律师咨询。
温作团律师
温作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557人好评:2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号(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东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西侧400米)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温作团
  • 执业律所: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68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 地  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号(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东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西侧4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