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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以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为目的的借贷纠纷不予受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03 浏览量:0

双方当事人以借贷为名,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的债务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民事确认合同无效借贷情人关系社会公德法律保护债务纠纷受案范围

张X青 与张X方 订立《双方协议》约定:张X青 借给张X方 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张X方 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X青 的情人;如果张X方 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X青 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X方 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后张X青 与张X方 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张X青 已经出资70万元,以张X方 名义购买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X青 支付;张X方 自愿做张X青 的情人,如果张X方 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X青 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X青 提出解除与张X方 的情人关系,则张X方 有权不退还张X青 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X方 不得生育。

后张X青 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判令张X方 归还借款70万元。

双方当事人以借贷为名,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的债务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张X青 与张X方 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X方 所得的财产应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张X方 返还张X青 人民币70万元。

张X方 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将责任全部归于自己,有违合理、显失公平,且对张X方 要求重新鉴定不予准许,依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张X青 的诉讼请求。

张X青 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属附条件的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故合同无效;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也无相应的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X青 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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