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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付1.8万元,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5-03 浏览量:0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付1.8万元,这个事情近几天被炒的沸沸扬扬的,本律师认为这个属于个案,不能因此就强行要求劳动者加班,另外我认为这个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个判决你细看, 审判法院陈述是紧急情况员工不能拒绝加班,请问什么是紧急情况,要有法可依,不能让公司来认定什么叫紧急情况,公司本身就是盈利机构,只要和利润有关系的,哪一件不属于紧急情况,如果任其这样理解下去,很可能很多公司后期都以这个理由要求员工加班, 我们来看下法官是如何说的,以及我国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聪明的你们就可以看出来有冲突了
法官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这里没有说出劳动法的哪一条款???这是法官个人对法律的解释。
法官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隐藏的一个逻辑是“如果企业给员工调休,则员工不能拒绝加班”,这一说法本末倒置,应该是劳动者先同意加班,用人单位再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另外,
员工所在的行业是否无权拒绝加班,以及公司再要求员工加班前,是否跟工会和员工进行协商。如果没有协商,员工可以拒绝加班。

什么叫“紧急任务”,可以找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此基础上,对于“紧急任务”的规定,可参照《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有下列四种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四十一条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就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尚未得知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如果属于该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那么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加班”是有法可依;如果不属于,那么该判决结果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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