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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少交或者不交社保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7-04 浏览量:0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养老、失业及生育保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依法缴纳相应的比例社会保险,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承担。但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的情况普遍存在,而劳动者往往因为怕丢饭碗而企图将其寄托于用人单位的自我“矫正”,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在出现相应情形时所能享受到的相关社保待遇。劳动者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权利救济措施,发生争议后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风险级别:☆☆☆

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尽量拥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当月起或次月起(根据地方规定或惯例操作)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劳动者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享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使劳动者的维权更易。

保留与用人单位

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为了工作也不敢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这样一来,劳动者就较难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可参照下列凭证,证明双方间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当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自己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应注意保留或收集上列证据,为自己的维权提供证据。

了解缴纳比例及自己的社保基数

每个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基数都不尽相同,劳动者应当通过了解自己的社保基数,看看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足额缴纳了社保费,以保障权益。

1、社保缴费基数是依据劳动者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2、新进用人单位的人员则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的具体基数及险种、比例因劳动力性质的不同会有一定差距,例如北京市分为:分为北京城镇户口、农村劳动力、农民工及外埠城镇户口、农村劳动力及农民工几类。由于各类具体基数及险种内容较多较杂,笔者在此不一一赘述,请劳动者详询当地市社保局(电话为各地的:12333)。关于北京市2010年社保医疗五险缴费工资基数及比例见沈斌倜律师前博文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劳动者的权益

1、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费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为自己补缴少缴或漏缴的社保费。(一般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劳动者主动提出相互协商实际上比较困难,但劳动者应当知晓这是法律规定的自己的权利。)

2、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不能足额享受。

3、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请查看沈斌倜律师之前博文: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注意事项

和用人单位协商无果时,劳动者的救济措施

经协商用人单位拒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的维权方式包括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局社保稽查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典型案例一

职工放弃办理社保的声明无效,用人单位依法应予补缴

董某于 200851日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55日,董某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因此,其在岗期间没有办理社保,物业公司也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了董某。2009324日,董某离开物业公司后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其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保。

物业公司认为,是董某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保,公司也已经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董某,因此,董某无权再要求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董某虽作出书面声明,但根据《劳动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董某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裁决物业管理公司为董某补办社保,而董某返还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案例来源:山东工人报  时间: 2009-12-17

典型案例二: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差额

张某系安徽省宁国市某公司职工,2007522日下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经法定部门鉴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为四级。同年11月,宁国市医保中心对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款32047.66元拨付至被告处。某公司扣除已为张某报销的医疗费后,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两个月)、工资等共计26907.52元。张某认为,公司未按自己的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大大降低,遂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和仲裁,未果后,张某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为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经依法认定构成工伤并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某公司未尽上述义务,致使张某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足部分11301.66元,并按月承担伤残津贴差额470.90元至原告退休时止。(本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赵鸿荃许道锋;时间:200891710:02:36 )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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