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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未请假提前下班,发生机动车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方某是上海市某服饰工伤的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某工作日约14时,方某离开单位提前下班处理私人事务,其间也未向单位有关人员请假。在离开工作场所后不久,方某在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事后,因单位不同意按工伤处理,方某遂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是指符合单位规章制度安排的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在本案中,双方对正常工作时间应当是下午17时的事实无争议,方某也承认当天离开单位时并未向有关管理人员请过假。据此可以确认方某当天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的事实。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否则劳动者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单位,此时距其当天的下班时间尚有三个小时之多,其行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醒】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的问题上,《工伤保险条例》比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确实做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但并非就此可以得出已经毫无限制的结论。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仍然要有相对合理的限定范围,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工作秩序的有效管理,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这是劳动法的人身隶属的必然要求。总之,既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要适当兼顾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制度,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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