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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四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解读

来源: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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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四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解读

【作者: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知法智享团队陈扬实习律师

 

导语: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最具有争议的条款是第四条。第四条新增内容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何为“恶意”新法修改后关于此条款如何在实践中得以应用在理论界引起特别大的讨论。那么以预防为目的申请的防御商标不属于新商标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呢?为囤积商标而申请商标属不属于新商标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呢?

一、何为“不以使用为目的”

“使用”一词从广义上来理解的话,实践中如防御商标、囤积商标以及商标转让等均可以被视为是广义上的“使用”。但是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对“使用”一词做了缩小解释,该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所以说除了以使用为目的将商标用于自己经营的商品上,像实践中的防御商标注册、囤积商标等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即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

二、何为“恶意”

如前所述,防御商标、囤积商标均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那么该等行为是否会根据新商标法被认定是“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从而被依法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呢?首先你需要知道其具体的含义以及意义: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囤积注册】囤积商标牟利行为,表现为大量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通过恶意抢注据为己有,或者大量注册与他人正在使用的商标尽可能相近似的商标,但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这些注册商标,而是欲通过兜售或诉讼要挟的方式,从商标使用人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广义上属于商标恶意注册的一种。

根据以上对防御商标和囤积商标的解释,我们可以得知,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是防止他人使用著名商标,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社会经济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它起到的是一个积极的作用。而囤积商标注册行为其目的是以此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社会实践中起消极作用,势必会对社会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故在立法上,会允许防御商标的注册申请,禁止囤积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的最初版本中,第四条新增规定的表述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无“恶意”的限定,如果按此规定的话,对防御商标必然造成误伤。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在最终版本中增加了“恶意”的限定,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将防御商标注册排除在外。

综上所述,虽然我们谈论了何为“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及“恶意”,但是仍然存在的问题是二者作为一个动态的主观条件,在实践中该如何准确认定?比如善意与恶意怎么去界定?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目的可能随时间变化,且真正怀揣恶意的又总有无数种办法在行为上假装表现为善意。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亟待明确解释。

本次《商标法》第四条修改重在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维护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除了第四条,本次《商标法》修改还对商标代理机构责任以及侵权惩罚性赔偿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本文主要是对新增第四条内容进行解读。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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