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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有过错,离婚时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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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文某经人介绍后相识,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双方都还觉得凑合就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年,文某生下一个女孩,重男轻女的孙某很不满意,于是开始时不时的打骂文某,冷嘲热讽,有时候还会将文某打伤。生性比较软弱的文某只得不停地忍让,邻居魏某十分照顾文某,久而久之,两个人之间产生了感情,也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后来文某忍受不了孙某的打骂,干脆搬出了家与魏某另外找了一个地方共同生活。孙某在妻子离家出走之后非常生气,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文某应该赔偿其精神损失。文某提出自己出轨是因为孙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也要求离婚并主张孙某应赔偿其精神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即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且对方存在过错。与此同时,这里的“过错”不能作宽泛理解,应该是指法定的过错即具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无过错方的利益,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就不存在这种保护的必要了。所以,离婚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都无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0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孙某和文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家庭暴力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因为夫妻双方都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所以对于他们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因为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两人都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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