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静律师

曹晓静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139-1124-73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8:00-22:00)
留言咨询

婚前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8
人浏览

王某与师某于2007年相识恋爱,并于2008年1月7日在某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为了婚后生活的便利,王某于2008年1月2日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自己名下并支付首付款7万多元,同时与师某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王某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在自愿与师某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离婚,则该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年后,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房屋的分割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师某主张依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对该套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王某却认为由于双方婚前协议约定房屋的归属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王某和师某并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认为该赠与合同虽然已生效,但房屋所有权依法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转移,故主张该房屋仍为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是民事纠纷,该婚前财产协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是没有问题本案的焦点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即如何认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9条、第14条、第15条规定,如果转让不动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认定该物权转移未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该套房屋应是王某婚前个人财产,由该婚前协议的约定可以得知,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言,王某与师某的约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因为该婚前协议的约定才自愿与师某“分享”所有权,王某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无偿给予师某的行为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由于该房产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且王某主张该房屋为他个人所有,故该赠与合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房屋仍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以上内容由曹晓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曹晓静律师咨询。
曹晓静律师
曹晓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653人好评:154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39-1124-73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曹晓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咨询电话:139-1124-7365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